水利水电工程

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,发生如下事件

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,发生如下事件:

事件1: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进行施工招标。

事件2:该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,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,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按时递交了答复,修改了工期计划,满足了要求。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。

事件3: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,要求中标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,但不调整单价,否则不签合同。

事件4:合同约定,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:①提供施工用地;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;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;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;⑤提供测量基准。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:①垫资100万元;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;③组织工程验收;④提交施工组织设计;⑤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。

事件5:合同部分条款如下:

(1)计划施工工期3个月,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日次日起算。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见表1F420140-8。

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表1F420140-8

(2)合同签订当日生效。合同生效后7日内,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%,作为工程预付款,施工期最后2个月等额扣回。

(3)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5%,在施工期内,按每月工程进度款5%的比例扣留。保修期满后退还,保修期1年。

问题:

1)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,事件1、事件2、事件3的处理方式或要求是否合理?逐一说明理由。

答:事件1不合理。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;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,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;监理单位已确定;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,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;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、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等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。

事件2不合理。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,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;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,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。

事件3不合理。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,但不调整单价,属于变相压低报价;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,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,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。

2)根据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》(2009年版),分别指出事件4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的不妥之处。

答:事件4中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: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;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;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。

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:①垫资100万元;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;③组织工程验收。

3)按事件5所给的条件,合同金额为多少?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?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多少?

答:合同金额为500万元;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万元;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25万元。

4)按事件5所给条件,若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程,计算施工单位工期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、保留金扣留、工程预付款扣回、应收款。

答: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;保留金扣留16万元;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;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79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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